報關重量與實際重量誤差范圍多少不會被海關處罰
日期:2019-06-19
報關重量與實際重量誤差在什么范圍內是允許的?
有報關同學提到上面問題:報關重量與實際重量有差異,海關查驗到的話會怎么處理?是否允許有一定的誤差?范圍在什么區間可以允許?
首先,影響貨物重量的最直接因素是裝運數量有差異。帶著這個疑問,小二君也嘗試搜總署網站,發現有相關解釋。別說,總署網站真是報關人員的寶,雖然很多不常用功能和內容被藏的略深,但很實用啊。
查詢入口:海關總署官網—交流互動——業務咨詢
報關重量與實際重量不符怎么處理?
從官方解答我們可以理解三個信息:
如實申報,這是大前提;
大家初衷都是如實報,但還是不小心填錯了,那么非惡意錯報的,可申請修撤報關單;
海關保留追究申報不符的責任。
是不是對這種通用型回答不滿意?有沒有更明確一點的執法規定解釋呢?當然有,答案就在2018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》。
第二十五條
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溢短裝的,按照以下規定辦理:
(一)溢裝數量在合同、發票標明數量3%以內的,或者短裝的,海關應當根據審定的貨物單價,按照合同、發票標明數量計征稅款。
(二)溢裝數量超過合同、發票標明數量3%的,海關應當根據審定的貨物單價,按照實際進出口數量計征稅款。
第六十二條
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短裝并且已征稅放行的,如果該貨物的發貨人、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已對短裝部分退還或者賠償相應貨款,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,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或者出口短裝部分的相應稅款。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,應當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《退稅申請書》;
(二)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書;
(三)已經退款或者賠款的證明文件。
管理辦法這里寫的是散裝進出口貨物,小二君咨詢了廣州、上海等部分關區的報關員,了解到的情況是,海關針對此類情況的執法一般是允許貨物總重的3%~5%范圍內差異(目標是趨近0差異)。但也要看貨物情況,有的貨物很輕,可能差一點重量就會導致超出這一允許范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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